家庭养猫管理规定

导读: 北京养猫有规定吗? 家庭养猫 法律上有限制的吗(例如数量或气味.噪音) 对于猫的繁育行业,怎样才能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开始? 居民楼,室内大量养猫,臭味熏天,归哪个部门哪里?环保有权管理吗? 关于养宠物狗的法律法规,急! 养猫要办理什么许可证吗

北京养猫有规定吗?

没有哦,所以楼主可以放心养一只,在北京养狗狗有规定,养猫猫是没有规定的哦,楼主去挑猫猫的时候不要从猫贩子的手中挑选,因为那样会有一定的病菌,要挑就挑好的嘛!看看下面的:
去看看 幸运土猫 吧,是个救助流浪猫咪的专门网站。有太多可爱的乖乖被遗弃了。既然想养,去看看它们吧~
好像他们的猫咪都是做过疫苗接种和绝育的呢,省很多事哦。而且也有名贵的猫咪被丢,去看看吧。http://www.luckycats.net/
对了楼主,北京有一个要送猫的网友我把他的贴沾上来了,你看看啊。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66279783.html?si=1

家庭养猫管理规定

家庭养猫 法律上有限制的吗(例如数量或气味.噪音)

业主公约上应该有相关规定.而且现在也新出台相邻关系的法律,一般不得干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物业去找你们的话应该是周围业主有投诉.还是去近郊租个院儿更方便.毕竟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对于猫的繁育行业,怎样才能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开始?

本人在校研究生,学习动物遗传育种相关专业,以后想走猫的繁育路子,请前辈们给点建议,本人没养过猫,不…

居民楼,室内大量养猫,臭味熏天,归哪个部门哪里?环保有权管理吗?

1、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举报 2、或者12369电话举报
依据: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3、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关于养宠物狗的法律法规,急!

展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小孩被咬,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是不能免责的。

养猫要办理什么许可证吗

一般家庭养猫,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有作相关规定,法律不禁止,则是默认许可的。当然了,如果是办个养殖场,这个肯定要一定手续的,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e5a48de588b6e799bee5baa631333339653762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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