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法律规定(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16个关键问题)

导读: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法律规定?1.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有无不同?,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法律规定?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法律规定

1.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有无不同?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为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责任和风险。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它随着双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变化以及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心证程度的变化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其解决的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即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能发挥作用。举证证明责任这一概念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该司法解释未采纳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的概念,而是使用举证证明责任的表述,其目的在于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提供证据的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并且所提供的证据还应当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实得到证明,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在具体内容上,举证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并无不同。

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

对于特定的待证事实而言,如果举证责任为单方责任,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则在诉讼中不存在对某一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的问题。同样,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也只能由一方承担,无法由双方分担或共担。例如,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证明责任始终在债权人一方,债务人主张债务已消灭或应由他人偿还的事实属于另一待证事实,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3.在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能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潜在的、附条件的举证责任。作为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风险责任的分配形式,并非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以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为裁判依据。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能发挥作用。此处的待证事实系指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不包括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只有反射到要件事实之上,致使要件事实发生真伪不明时,才能发生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换言之,真伪不明的事实一般指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事实,即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基本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4.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为理论依据,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规范说认为,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碍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利限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在出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应根据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对真伪不明的待证事实进行归类,确定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据此判决由其承担不利后果。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上述规定中的“法律关系变更”,在理解上可以与权利限制作同一理解。二是上述规定中的“基本事实”应当理解为要件事实,即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不包括诉讼程序方面的事实。

5.在具体纠纷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具体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在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即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及行为人存在过错。免责事由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应当由行为人加以证明。(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一些特殊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将某些特殊案件的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另外一方。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医疗责任损害赔偿、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等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5)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对待证事实进行考量,从而将其纳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某一规范所对应的事实,再决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6.举证责任能否由法官来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在原则上并不能由法官来分配。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行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7.人民法院履行举证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实践中,在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须采取书面形式说明举证的具体要求,以及不及时举证或举证不能将会导致哪些不利的后果,并将送达回证入卷存档。人民法院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其二,须将核实举证告知作为法庭调查前的必经程序,即在开庭时应当再次核实当事人是否已经知道了举证的要求及其法律后果,并由员记录在卷。其三,如果没有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当事人为此提起上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

8.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的书面载体是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3)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4)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9.当事人若要全面举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若要全面举证,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据,为直接证据。如合同、借条、收据等能够直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部分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既应提交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也应提交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密切关系的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在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之后,也可以达到同样的证明目的。(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结合。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抄、复制或转述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要将这两者一并提交,以最大程度地使法官发现案件的事实。(3)主要证据与辅助证据相结合。主要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辅助证据是证明案件中的辅助事实或证据真实性的证据。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对于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发现事实真伪均有重要意义。

10.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到正确举证?

当事人正确举证主要是指以下三个方面:(1)取证手段正确。证据来源和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是决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的关键要素之一。当事人不得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或方式收集证据。(2)证据选择正确。即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如果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则该证据即无存在的价值。(3)证据提交时限正确。即证据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逾期提供证据,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二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遵循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为比照举证行为的思路,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三是确有调查收集证据的必要。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换言之,即使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满足上述前两个条件,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没有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1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鉴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以增强申请的严肃性和公开、公正。对于当事人书面申请有困难,或者简易程序中无书面申请必要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但应当将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内容予以明确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以此替代书面申请。

13.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无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首先是指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的证据。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关卡”,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证据的关联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证据对于解决争议的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意义。其本身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能够发挥作用;其二,证据具有证明价值,即具有使待证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无论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还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均缺乏证明待证事实的基础。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没有相关性的证据,当然不应准许。其次,对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证据也属于人民法院无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从广义的证据关联性的角度出发,这种情形也可以包含在无关联性的范畴之内。最后,无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形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对于待证事实,审理案件的法官已经形成较为充分的内心确信,无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存在、内容如何,均不可能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产生动摇的,应属这种无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其他情形。

14.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确实无法完成举证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属于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在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诉讼的实体内容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仅在特殊情况下,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等需要进行有限地介入。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仅规定了五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除这五种证据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这五种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该条规定的五项情形非常明确,没有兜底条款,没有扩大适用的余地。对于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发生无法举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中立性的前提下,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又没有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人民法院均不得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否则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15.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

举证责任通常是一种不利后果,体现的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后果只有在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发生作用,能够查明事实的,不能通过举证责任让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举证责任认定的事实是一种拟制事实,审判实践中应当尽量不予以适用,只有在穷尽所有证据方法后才能予以适用;在能够查明事实或者对待证事实能够通过证明标准予以认定的,不应以举证责任的方式来认定事实。

16.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如果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据此,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反驳而提供证据,可以起到证明防御的作用,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下降。申言之,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也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以便使该事实处于确定状态,而不是被动地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使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也不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节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9号)(节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节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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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几个等级(事故责任认定图解)

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几个等级?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事故责任认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几个等级?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几个等级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事故责任认定”!

很多车主在路上发生事故后一脸迷茫,不熟悉交规总是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判定责任呢?看完下面的图解知识,马上知晓!相当实用,建议收藏起来慢慢看,有备无患!让自己不吃哑巴亏!

一、没有路灯的路口遇到直行

“我是直行!”

“我也是直行!”

“到底是谁的责任?”

交警解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未规定哪边优先通行的情况下,需要让右侧道路的来车先行,所以图中的蓝车负全责。

二、没有路灯的路口遇到转弯

“我是左转!”

“我是右转!”

“到底谁让谁?”

交警解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需要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所以图中的蓝车负全责。

三、窄桥、陡坡、隧道遇超车

“我是正常行驶!”

“我车身拉直啦!”

“到底是谁的错?”

交警解答:行经交叉路口、窄桥、陡坡、隧道等路况时,是禁止超车的,所以图中的蓝车负全责。

四、直行遇上天外飞物

“怎么来了个天外飞物?”

“这也不是我愿意的呀!”

“这责任怎么定?

交警解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洒落的货物或随手丢弃的垃圾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车辆损坏的,那载有货物的车辆为主责方,所以图中的蓝车全责。

五、掉头遇上超车

“你怎么在这掉头?”

“你怎么在这超车?”

“这责任怎么定?”

交警解答:当路况允许掉头的情况下,前方车辆正在掉头时,后方车辆需要让前方车辆完成掉头后才可前行,所以图中的蓝车全责。

上面给大家讲解了一些容易搞混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情况,大家要记住基本一个口诀: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在复杂的路况下还是要报警请交警叔叔来认定责任哦~还不赶紧转发让更多车主看到!

因狗咬伤的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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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狗咬伤的民事诉状

被狗咬伤,狗主人不负责的起诉书怎么写?

1、具体样式可百度一下,关键是写清楚“诉讼请求”与“事实与理由”。2、“诉讼请求”可表述为:1、要求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XXX元(具体赔偿项目可依照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3、“事实与理由”:(1)事实部分主要写明被狗咬伤的经过、狗的主人的确定、医疗情况及费用,并提供相应证据。(2)理由部分主要是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展开。4、建议你还是请个律师帮你维权。

被狗咬了起诉书怎么写

附:起 诉 状
原告,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系原告之父。联系方式。被告,男,年 月 日出生(岁),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3年 月 日,被告饲养的狗在 将原告咬伤,原告为此支付注射治疗狂犬病毒费 元、医疗费 元并有其它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置之不理。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此致
市 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7月 日
注:需向法院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凭据等。

狗咬伤人后怎么起诉

狗咬伤人后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起诉,也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3、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起诉的流程:
1、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到有管辖权的人名法院起诉
4、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5、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6、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7、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 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被狗咬是否能起诉

被狗咬是能起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起诉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四、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五、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六、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七、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扩展资料
案例:2014年1月某天的晚上9时许,赵某散步时和刘某家的狗迎面而过。刘某的狗突然蹿至赵某身后扑上其背后咬了一口。事后,赵某经就医治疗共花费数千元。经过民警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余元。庭审中,刘某辩称事发当时他家狗只是扑了赵某以下,并没有咬她,且当时赵某说没事,事后赵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日期和事发时间不符,且病历存在涂改痕迹,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诉称刘某家的狗曾扑到其身上,刘某表示认可,但否认狗伤人的事实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赵某提供的次日就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可认定刘某家的狗伤害赵某的事实。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家犬的义务,从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且赵某不存在过错,故刘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判处刘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支出1000余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以案说法:三个案例告诉你 被狗咬伤谁担责?

被狗咬伤,民事诉讼-爱问知识人

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

请问被狗咬伤后狗主人不负责任,我该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被狗咬伤后,可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狗的主人。法院会按照双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让狗咬了起诉状怎么写?

分析一下:
我是07届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并在多家事务所和检察院实习过。个人对刑法很感兴趣。所以给您分析一下,并给予建议,希望能有帮助。关于被咬:被狗攻击,属刑法范畴,狗在此被视为工具。因此当狗的袭击是由于主人的故意或疏忽大意而直接/间接导致的,那主人就应承担责任。该案中的关键(如果你表达无误),你推开了门,那说明门是没有锁着,且工具(狗)也没有被妥善安置(包括,但不限于,关进上锁的笼子)。那就是说,主人应当预料到会有人进入家门的可能,并以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无论存心与否。(记住,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疏忽,只要是由于他的过失而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伤害的发生,他就应当负责)。关于中学生:听你的表述,您应该不认识狗主人,以及那些中学生。那么法官会从逻辑角度去分析证据(称自由心证),就是说,你为什么会去一个不认识的人家里?肯定是有原因的,原因是什么?原告(你)提出的带路理由是符合逻辑的,哪怕中学生不出来证明。而主动带路的说法更不切实际,为什么在没有被要求的情况下给人带路?(证据链虽然重要,但是前面说了,明显的逻辑推断对断案也是一种依据)。关于包庇罪,何本案没有一点关系。因为会考虑到人生安全等其他原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其法定权利。除非您能找到比如被告贿赂的事实。建议:1、关于受伤程度,您没有表述,因为金巴和狼狗的(潜在)伤害程度是不一样,如果伤害比较严重,去做一个伤残鉴定,并备份医院鉴定结果证明。2、有找个律师来帮你写起诉状,因为写的不专业或不能一针见血的话,该起诉状很难可能会被法院直接不予起诉。如果有那里讲的不清楚的,或您还有问题的话,可以给我的空间留言。虽然时差问题(我在北美),但我会第一时间给您回复。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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